评估价RMB: 8,103,540 元
起拍价RMB: 5,672,478 元
1、拍卖标的物: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29弄63号302室不动产。建筑面积为:89.05平方米。
2、小区位于交通大学地铁口500米,有公交站台,门口有共享车,出行比较方便。
3、周围公建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齐全,能够较好满足日常生活。临近徐家汇商圈,中山公园商圈,静安寺商圈。
4、特别说明:
(1).上述不动产存在租赁,租赁期限至2028年8月9日止,租金每三个月结算一次,9000元/月,法院已裁定带租拍卖。
(2).买受人需符合上海市购房政策,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确认符合竞买条件后参加竞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应当符合拍卖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的相关条件要求,不具备购房资格、虚构购房资格参与竞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存在优先购买权人。
开拍日期:10月中旬,保证金RMB: 270,000 元
评估价RMB: 3,880,000 元
起拍价RMB: 2,716,000元
1、拍卖标的物: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52弄5号202室。建筑面积合计:52.8平方米。
2、近轨道交通1号延长路站,周边有40路、46 路、95 路、107路、210路等公交线路,公共交通较便捷。
3、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大宁国际商业广场、上海久光中心、华联超市等商业配套、学校、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小学、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初级中学北校等、大宁地段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静安分院)、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杨家宅邮政所)、闸北公园等。
4、特别说明:
(1)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可能发生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由原权利人负担,买受人于办理过户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成交款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2)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确认符合竞买条件后参加竞拍,必要时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咨询。若因主体不适格发生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须由买受人负担。
(3)成交后必须按法院公告确定的付款期限缴纳拍卖尾款,法院不接受延长缴款期限的申请。
开拍日期:11月上旬,保证金RMB: 240,000 元
评估价RMB: 3,415,000 元
起拍价RMB: 2,400,000元
1、拍卖标的物: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34号104室。
2、建筑面积为59.8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虹2009008384,核准日期为2009年6月22日。房屋类型为公寓,房屋结构为混合1,所有权来源为其他,房屋用途为居住,竣工日期为1987年。
3、土地权属状况: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宗地(丘)面积为23109.15平方米,土地宗地号:虹口区江湾镇368街坊1丘。
4、特别说明:
(1)该标的目前有人使用,无钥匙。交房时间待法院通知,法院负责清场。
(2)据2024年6月4日查询,欠物业管理费382.8元,水、电、煤气费暂无欠费,由于时间延长,欠费金额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截止至2024年6月4日止查询,该标的物内有户籍登记信息,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涉及一切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4)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开拍日期:10月中旬,保证金RMB: 1,990,000 元
评估价RMB: 24,880,000 元
起拍价RMB: 19,904,000元
1、拍卖标的物: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688弄5号301室。
2、建筑面积:248.13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2013年;总层数:19层;核准日期:2016-10-25。土地宗地号: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186街坊20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使用期限:2010-4-15至2080-4-14止。
3、交通状况:周边主要公共交通有551路、846路、158路、216路等,距离地铁13号线真北路站直线距离约300米。
4、特别说明:
(1)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全部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两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自费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滞纳金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2)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支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本次拍卖标的包含建(构)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土地使用权及附属于房地产的权益价值,但不包括可移动、可搬迁的设备设施价值在拍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