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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预展拍品一拍卖公告
昆山市人民法院将于2024-11-25 10:00:00到2024-11-26 10:00:00(延时的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301弄22号301室不动产(含固定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 起拍价:2118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保证金:400000元。 特别说明: 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限购政策及竞买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成交后确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间(节假日及休息日时间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可自行前往看样。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咨询并预约看样 联系电话:400-998-5950 。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参与竞买需注册京东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两个工作日前统一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节假日除外);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和了解,并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款依法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特别说明:买受人应当自本院过户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的本次交易中产生的应由出卖方承担的税款(如有特殊情况请于30日内联系承办法官)。逾期不办理退还税款手续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户口能否迁出和迁入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查询,与拍卖人无关。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以及当地限购政策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八、关于司法拍卖房产限购的特别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2.买受人应当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买受人于拍卖成交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成交确认书,持该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买受人申请材料后将审核结果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成交裁定书或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 5.特别提示: (1)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并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2)买受人于拍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十五日内未取得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资格审核意见的,视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并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6.限购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部门,如不符合限购政策本院将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